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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本會章程
 

本會章程

台灣醫學中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宣揚醫德、發展醫學學術及教育、提供會員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及經驗,並協助政府推行相關醫療政策,以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全體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醫界共同權益之維護。
二、 醫療保險政策及制度之建議、推動及改進事項。
三、 醫療機構營運管理之研究事項。
四、 促進機構間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 提升醫療品質健康教育之宣導事項。
六、 醫療管理叢書著作、編譯、出版、座談、講演及講習事項。
七、 國外醫療團體之學術交流及聯絡事項。
八、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核定為全國性醫學中心之醫院,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並由該院推薦其會員代表(依據各院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最近一次核准登錄開放之病床數核定代表人數,一、○○○床以下三位代表,超過一、○○○床者,每增加五○○床可增加一位,但最多以六位代表為限),以行使會員權利及義務。會員因醫務之撤銷、改編或其他原因致醫務不存在時,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二、 贊助會員: 凡贊助本會工作之相關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同意並在當年度繳納固定贊助費後,為當年度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贊助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四權外,有優先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包括:
   
一、 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 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子公文其一方式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代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子公文其一方式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除選舉、罷免、章程修訂等重大議案外,得以視訊方式出席,每年1次為上限;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三萬元。
二、 常年會費:以會員代表人數計算,每位繳交新台幣一萬元;以醫院團體贊助者一律繳交常年會費二萬元,如當年度升格為醫學中心時可予以扣抵。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會務作業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14年5月16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4年9月10日台內團字第114028457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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